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發布日期:2023-01-06 瀏覽次數:0
問: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答:可以。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因此,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