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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解答!熱點問題NO.3

發布日期:2020-10-22  瀏覽次數:0

問題1:

問:2019年度匯繳期,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問題2:

問:小型微利企業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時是否可免填寫哪些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此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上述規定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問題3:

問: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問題4:

問: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問題5:

問:高新技術企業的分支機構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嗎?

答:按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原則,高新技術企業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進行分配,其分支機構可一并享受稅率式減免優惠。

 

問題6:

問: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7:

問: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其中包括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情形。因此,境內總分支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屬于企業內部處置資產,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問題8:

問: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問題9:員工因公出差,報銷差旅費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其他交通住宿均可取得發票,但按照公司規定出差誤餐補助15元每餐,大部分不能取得發票,不能取得發票的直接在報銷單上填寫出差補助,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用。

企業誤餐補助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相關的憑據,例如制度規定、誤餐標準、誤餐事由、領取人員姓名、時間、地點、任務、支付憑證等,同時誤餐補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發票)。但若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作為工資薪金扣除,而不作為誤餐補助扣除。

 

問題10:

問: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應按其提供勞務活動發生時間來確認收入。

 

問題11:

問:企業將應收賬款及其固定資產打包出售,進行債務重組,出售價格低于成本價的差額,是否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需先行辦理備案及報送相關資料。

 

問題12:

問:我公司2019年用銀行貸款1000萬元投資了一家公司,會計上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當年發生了一些貸款利息支出,請問這部分利息支出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按規定扣除。因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借款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因此,該筆利息支出應在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問題13:

問:我們公司為了促進高管的工作積極性,專門為公司高管購買了大概幾十萬的補充醫療保險,請問能否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這里所說的必須是“全體員工”,只是為公司高管而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不符合文件規定,不能予以稅前扣除。

 

問題14:

問:企業給研發人員發放的福利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包括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該部分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部分

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因此企業給研發人員發放的福利費屬于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在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的范圍內加計扣除。

 

問題15: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建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局,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規定,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問題16:

問:企業將自產的貨物提供給經銷商作市場推廣樣品,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作樣品,應以貨物公允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以其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同時,以貨物公允價格來確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具體調整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0行“其他”第4列“調減金額”的填報來實現。

 

問題17:

問: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計入管理費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問題18:

問:某事業單位2019年收到稅務機關代征稅費返還的手續費10萬元,請問該筆款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故企業代扣代繳、委托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應并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19:

問:某公司為核定征收企業,2019年取得銀行存款利息,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已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的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企業取得銀行存款利息應確認為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20:

問: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是否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呢?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問題21:

問: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減免稅款、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收益以及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是否要確認為收入?

答: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除滿足不征稅收入相關規定外的,均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政策計入“其他收益”的科目的加計抵減收益,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該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獲得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款,屬于對可結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退還,因此不屬于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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